日期:2016-3-1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周磊:小伙主动加班遭解聘孰是孰非?
明明是在休息时间,劳动者却跑去上班,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公司的这个决定,劳动者很不满意,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那么,劳动者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12月2日通报的这起劳动纠纷案,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12月7日浙江)
上班族对于加班,早已经习以为常。虽然心里不能接受,行动上还是不敢“怠慢”,毕竟,现在的“饭碗”不好找,只要不是很过分,一点劳动剥削倒也不必较真。被迫加班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双倍酬劳,一直是上班族心头难以过去的“坎儿”。主动加班向公司索要加班报酬,似乎给这道“心坎儿”开启了一扇明窗,是否可以效仿为之,一时之间恐怕难以草率给出定论。
前有“员工休息日拒绝加班被辞退”,现有“小伙休息日主动加班遭解聘”,虽有被动与主动之分,结局却都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看似企业占尽“上风”,全然掌控着员工的“去留”,两者的本质却有所不同,在态度上自然也就不能同日而语。
上班族对于被迫加班,向来都是疾首蹙额,难得有休息的时间,却偏偏有人与众不同。近日,一则“小伙休息日加班被解聘”的消息引发民热议。2014年9月的两个星期天,虽然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日,张某却自行来到单位上班。本来他以为自己的积极工作态度会赢得企业的认可,向企业要求获得加班费。这则发酵的起因很简单,结局却让包括笔者在内的民大跌眼镜。
不可否认,公司以张某不遵守企业纪律,违规出勤为由将其开除,理由有些牵强,处置也有些过分,有些民为其喊冤不无道理。但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不免让人心生疑虑。姑且不论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得来,员工主动加班无权要求加班工资却是事实。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仅仅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此看来,一审判决是否有失公允,尚且不可断言。
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张某最终是否胜诉,自行加班向企业索要加班工资,在目前的法规面前是站不住脚的。退一步说,倘若可行,接踵而至的将是一系列的麻烦。公司的规章制度会出现某些层面的实效,“安排加班”与“自行加班”都需要支付高于寻常的报酬,在管理上会造成混乱和困扰。其次,员工如果主动加班而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就难免会与企业“对薄公堂”,可能还会加剧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于公于私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进而,员工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可能会变得更加的“随性”。法官手里的锤子只能依法而落,永远不能违背法律的本质。
诚然,在这场官司中,没有真正的赢家。企业与员工还是应该和睦共处。企业解雇员工,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头,解雇拒绝休息时间加班的员工,显然是不明智,也是不合法的。同时,员工索要薪酬,也要做到有理有据,掌握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公司以其违规出勤解除合约虽然有些“小题大做”,倒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愿,员工对企业多一些包容,多一分;企业对员工多一些沟通,多一分温暖。
稿源:荆楚
作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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