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22(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台海网10月25日讯 (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文弈 小茉) 一名19岁的无业青年,为了发财竟在公交车上持刀抢钱,却为了10.5元付出11年的牢狱生涯。近日,被告人吴某因抢劫罪被集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吴某是贵州省某县的农民,今年刚刚19岁,小学毕业后四处游荡,近年,吴某来到厦门成都癫痫,暂住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 2006年6月1日晚9时许,吴某来到本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茂村内茂立交桥桥下往厦门岛内方向的公交车站点,持菜刀威胁在该站点候车的卢某,抢走了卢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5元。因为钱太少,吴某没有罢休,又跟随卢某上了52路公交车,拿着菜刀继续向卢某要钱,在遭卢某拒绝后,吴某持刀转向车上乘客罗某索要钱财,罗某也拒绝了他。此时,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见状,纷纷下车。 吴某看自己辛苦半天没有结果,也跟随乘客下车,这时他依然拿着刀,对刚从车上下来的女乘客郭某大喊“抢劫”,郭某见状掉头欲跑上公交车,吴某手持菜刀,一下砍中郭某的肩部。看到在车上抢不到钱,吴某随后又窜到集美菜市场门口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这时化验检查,张某、石某两名妇女正好结伴经过,吴某于是拿着菜刀威胁她们,索要钱财。石某、张某称身上没钱,要打电话给朋友拿钱,吴某同意了广东癫痫病专科医院。于是张某、石某借机通过电话向朋友陈某、蔡某求救,陈某、蔡某遂赶到现场将吴某制服,并报了警,迅速赶到的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归案。结果,吴某持刀从车上抢到菜市场,只“收获”了10块5毛钱,赃款10.5元已还给卢某。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