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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她再婚了他还需付生活费

日期:2016-8-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她再婚了,他还需付生活费

律师:前夫应该付,否则前妻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前妻再婚后,前夫拒绝支付未付完的生活帮助费,最后被前妻告上法庭。法院为何受理此案?请看律师为你释疑。

王源冰 记者 朱淳兵

夫妻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

曹军(化名)和梅琳(化名)是家住九江的一对80后夫妻。1999年,曹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是80后的梅琳。相处一年后,双方在2000年登记结婚。

2002年,曹军、梅琳生下儿子曹小军(化名)。儿子出生后,曹军独自外出经商,家庭的重担则落在梅琳的身上。后来,曹军生意越做越大,开始嫌弃妻子,经常借故和妻子吵闹。2012年,曹军起诉离婚,梅琳表示同意离婚。梅琳在法庭上提出,自己长年照顾家庭和抚养儿子,没有工作和积蓄,生活困难,希望曹军给付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作为补偿。

后经法院调解,同意曹军、梅琳离婚,婚生子曹小军由曹军抚养,曹军同意以生活帮助费的名义给梅琳4万元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兑现2万元,余款在2013年底给付。

前妻再婚,前夫拒付未付完的生活帮助费

2013年10月,梅琳与刘斌(化名)再婚。同年底,梅琳向前夫曹军索要余下的2万元生活帮助费,不料遭到了曹军的拒绝。曹军认为,梅琳已经再婚男性癫痫病,生活也就稳定了,不需要任何物质上的帮助。梅琳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梅琳的申请,法院在是否受理时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法院之所以判决曹军支付梅琳的生活帮助费,是以接受方梅琳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为前提,在困难消除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决定是否继续给付生活帮助费。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接受方在困难消除时不应继续索要生活帮助费,此案不应受理。

另一种看法是:依照《婚姻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因为接受方为婚姻家庭生活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应受到补偿,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最终最好的癫痫专科医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律师释法: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向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照顾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义务的一方,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般来说治好癫痫有多大的概率,付出的义务越多,所获得的补偿就越多,以实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生活帮助费亦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2条也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罗嗣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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